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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退(免)税申报期限变化
2020-09-30 09:09:09
出口退(免)税申报期限的重大变化
根据《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)第四条: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、发生跨境应税行为,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(免)税或者开具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》的,在收齐退(免)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,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;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,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,即可申报办理退(免)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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